根据浙江大学校务会议纪要【2012】19号精神,我校从2012年起参照执行浙人社发〔2012〕180号文件关于“调整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政策”(详见附件《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同时,为方便我校省级参保职工,确保门诊与住院自付(负)医疗费补助的正确核算,校医保办从2012年起,对省级参保职工自付(负)医疗费的补助方式、补助时间作了较大调整,请广大参保职工理解和支持。具体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1.门诊医疗补助标准按新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以下两项医疗费用之和,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和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
①按比例个人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②按比例个人自付的住院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000元以下部分和退休人员800元以下部分。
2.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补助标准不变,即按比例个人自付(负)的医疗费,退休人员超过8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给予补助。
3.二级乙等及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1956-1964年期间获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在个人帐户支付完后,符合医保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负)医疗费由学校补助。
二、补助方式
校医保办经努力,争取省医保中心和校计财处的支持,从2012年起,采用计算机数据核报,即每年一月由省医保中心提供上一年度我校参保人员的自付(负)医疗费数据,由校医保办按照我校不同类别参保人员的补助标准核准补助金额,由校计财处直接打入补助人员的工资卡中,无需到校医院现场核算与发放补助金。
三、补助时间
自付(负)医疗费补助金由校计财处于每年的3月至4月打入补助人员工资卡。为了准确核算补助金,医保办不再进行每季度自付(负)医药费补助(报销),实行年末一次性核报(对死亡等人员,可作特殊处理)。
四、其他事项
1.根据浙大发【2001】61号文件规定,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职工个人门诊及住院医药费自付(负)医疗费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自理,具体报销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2、离休配偶的自付(负)医疗费补助:请相关人员于2013年1月2日-4日,携带病历本、正式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校医保办(玉泉校区)核报。
3.去世人员仍按原办法需及时到校医保办(玉泉校区医院)办理退保、个人账户清算及个人自付(负)医疗费用补助手续。
4.自付(负)医疗费补助均不含自理自费部分(包括医药费中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的自理部分和丙类费用)。
5.一个年度内,自理自费费用(以住院为主)符合申请医保困难补助条件的人员,请于2012年12月20日--2013年1月4日把票据、费用明细等材料交到校医保办(玉泉校区)或各校区医院医保办,并填写相关申请单。
6.参保职工有2012年12月之前的120急救车发票(需有急救病历记录)、已备案的异地就医自费发票或其他符合省医保规定报销的自费发票,请在2012年12月24日前(12月25-31日省医保中心财务年终结账,报销暂停)携带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核报(需先到医保办填写报销申请单),12月的发票最迟在2013年1月31日之前报销。2013年去省医保中心报销时请需带上个人工行卡或已开通金融功能(工行)的社保卡。
7.自付(负)医疗费补助采用计算机数据核报后,如对核报金额有异议,可携带各种医疗票据到校医保办核对。
五、2012年度二级医疗(红卡)照顾人员重大疾病补助
1.二级医疗照顾人员除享受普通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负)医疗费补助以外,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以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二级医疗补助范围内的自理自费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药费除外),超过2000元(正厅60周岁及以上人员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补助95%。
申报补助时请携带二级医疗专用证历本、医疗费用票据(正式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共2份)、费用明细清单2份,于2012年12月20日--2013年1月4日到校医保办核报。
2.从2013年起,二级医疗照顾人员重大疾病补助实行每季度末核报的方式,由校医保办统一办理。
校医保办咨询电话: 87952584 87933519
附件:《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浙江大学医保办
20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