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医保办转发省医保中心关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实现省内直接结算的通知
省医保中心通知: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精神,前期经智慧医保系统升级改造,自2023年1月1日起,省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将可在全省实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生育医疗待遇按照省级生育待遇规定执行(即不走职工医保个账、无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请各单加强宣传,广泛通知本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省内直接结算政策,省域内2023年度的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零星报销。执行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省中心经办服务科或支付管理科联系,电话:87995263 85112893 。
请各位老师互相转告。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