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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教职工救助型医疗补助、二级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及省医保中心有关生育津贴申领等事项的通知

编辑 :徐俊    发布时间 :徐俊    阅读次数 :10

各学院(系)、各部门:

  根据浙大发【2017】3号文件、【2008】4号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以及省医保【202332号文件有关规定,2023年度教职工(指参加省级医疗保险的教职工,下同)各类医疗费补助和其他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型医疗补助

      救助型医疗补助是2017年省医保新政策,是指参保人员重病治疗必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基本型医疗补助后剩余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60%。我校教职工的此项补助由省医保中心代管。省医保中心将对参保人员2023年度经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数据统一审核,教职工不用提交医疗费用材料。

二、二级医疗(红本)照顾人员重大疾病补助

(一)补助标准

    二级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基本型医疗补助及救助型医疗补助后,剩余个人承担部分,一个年度内,在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发生的自费医疗费超过2000元(正厅级60岁以上人员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补助95%(普通门诊费用除外)。其中,自费床位费按实际费用补助,最高补助50元/天。

(二)补助方式

申报补助时请携带二级医疗专用证历本(红本)、2023住院和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写上手机号码),于20241月2—2月29工作日交到学校医保办,经学校医保办审核后,补助金打入本人工资银行卡。

三、省医保中心年终有关通知

(一)关于生育待遇申领

1.2023年度生育津贴补发

涉及相关省级参保单位2023年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上调的,省医保中心将对已申领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进行补发,具体补发人员名单与金额,最迟于20241月底前完成。

我校将根据“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发放,待遇标准就高享受”的原则,对生育期间应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教职工予以补差。2023年的生育津贴补差预计20243月底前完成。

2.生育津贴申领

 申领渠道:(1)无感申领:女职工在生育住院前进行生育登记的,可在产后出院时实现生育津贴无感申领;(2)未进行生育登记的,仍通过原渠道申领(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医保”,点击“我要报销”选择“生育津贴支付”)

提醒:(1)2023年生育或计划生育的女职工请及时申领生育津贴津贴。最迟不超过产后或术后次年1231日;2)因20237月1日起我省统一实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改革的影响,省级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变更延后,2024年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将推迟至2月15日以后开放。

(二)关于2023年度医疗费用报销

符合省医保规定报销的自垫医疗费(包括急诊、异地就医未刷卡等),请于202312月31日前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省医保中心核报,12月份的发票顺延至2024 1月31日之前核报。逾期不予报销。咨询电话:85112893、85115112、87995263。

省医保中心地址: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3楼。

(三)关于“浙里惠民保”(西湖益联保)投保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原省级参保职工可用历年账户本人及其近亲属购买西湖益联保的基础上,支持省级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用于本人购买西湖益联保,即日起实行。

学校医保办地址:紫金港纳米楼一楼行政服务办事大厅115室21号窗口,联系电话:88981591。

浙江大学医疗保险办公室

202312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