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各部门:
根据浙大发【2017】3号文件、【2008】4号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以及省医保【2024】29号文件有关规定,2024年度教职工(指参加省级医疗保险的教职工,下同)各类医疗费补助和其他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型医疗补助
救助型医疗补助是2017年省医保新政策,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患病治疗必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基本型医疗补助后剩余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60%。我校教职工的此项补助由省医保中心代管。省医保中心将对参保人员2024年度经医保结算上传的医疗费用统一审核,无需个人提供纸质材料。
特别提醒:参保老师在药店购药费用均应通过定点药店医保结算上传,如未通过定点药店结算上传的,最迟于2025年3月31日前至定点药店反交易后通过医保结算上传。逾期未至定点药店处理的,原则上将不再进行年度救助待遇累计。
二、二级医疗(红本)照顾人员重大疾病补助
(一)补助标准
二级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基本型医疗补助及救助型医疗补助后,一个年度内,在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发生的自费医疗费超过2000元(正厅级60岁以上人员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补助95%(普通门诊费用除外)。其中,自费床位费按实际费用补助,最高补助50元/天。
(二)补助方式
申报补助时请携带二级医疗专用证历本(红本)、2024年住院和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写上手机号码),于2025年1月2日—2月28日工作日交到学校医保办,经学校医保办审核后,补助金打入本人工资银行卡。
三、省医保中心年终有关通知
(一)关于生育待遇申领
1.2024年度生育津贴补发
涉及相关省级参保单位2024年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上调的,省医保中心将对已申领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进行补发,具体补发人员名单与金额,最迟于2025年1月底前完成。
我校将根据“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发放,待遇标准就高享受”的原则,对生育期间应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教职工予以补差。2024年的生育津贴补差预计2025年3月底前完成。
2.生育津贴申领
申领渠道:(1)无感申领:女职工在生育住院前进行生育登记的,可在产后出院时实现生育津贴无感申领;(2)未进行生育登记的,仍通过原渠道申领(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医保”,点击“我要报销”选择“生育津贴支付”)
提醒:(1)2024年生育或计划生育的女职工请及时申领生育津贴津贴。最迟不超过产后或术后次年12月31日;(2)因“统模式”改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调整变更因素,继续执行2025年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延期至2025年2月15日以后开放,具体以单位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和缴纳基本医保费为准。
(二)关于2024年度医疗费用报销
符合省医保规定报销的自垫医疗费(包括急诊、异地就医未刷卡等),请于2024年12月31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核报,12月份的发票可顺延至2025 年1月份提交报销申请。原则上逾期不予受理报销。咨询电话:85112893、85115112、87995263。
(三)关于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自2024年10月10日起,浙江省职工医保个人历年账户共济范围扩大至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共济模式进一步优化,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家庭共济省内跨统筹区可直接结算。同时,职工历年账户结余资金除支持为本人或近亲属购买西湖益联保外,也可为在浙江省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上述近亲属代缴保费。
省医保中心地址: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3楼。2024年12月30日起将搬迁至文三路140号,咨询电话:85111525。
学校医保办地址:紫金港纳米楼一楼行政服务办事大厅115室21号窗口,联系电话:88981591。
浙江大学医疗保险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