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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医保办关于省级参保职工个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支付近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参险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申报的通知

编辑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 :4698
根据浙人社发【2012】179号《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见附件1)规定:职工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用于支付职工近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少儿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即参保费)于每年3月由参保单位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