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医保参保教职工:
根据浙医保【2017】20号《关于调整2017年度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7月起调整2017年医保缴费保底和封顶基数。我校相关参保教职工的保底和封顶基数从8月份起调整,8月工资中将扣缴新的个人医保费,并补扣7月份的个人医保缴费差额。
浙江大学医保办
2017.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