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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医保办关于省级医保教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及申请生育津贴的通知

编辑 :范一星    发布时间 :范一星    阅读次数 :1270

各学院(系)、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浙医保联发【20192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经办规程》和浙医保中心【201935号《关于省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规定,我校参加省级医保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从2020年起同步参加省级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费由学校缴纳,个人不缴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其中,符合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使用社保卡结算,原女教职工的“生育费用刷卡备案号”取消;异地生育费用需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生育津贴: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人工流产、中期妊娠终止、放环或取环、男女结扎术等)津贴。

二、关于生育津贴:包括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申请

结算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后,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生育津贴。

1女教职工生育津贴申请原则上每年由学校医保办向省医保中心集中申请。个人也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个人申请时注意因年中医保基数调整,1-6月生育的教职工,请在当年的7月-12月期间申请)。

2教职工计划生育津贴申请须个人填写《申请表》(查询校务服务网事项编号Z1951)交到学校医保办(紫金港行政服务办事大厅11519号窗口)(注意点同上),医保办汇总向省医保中心申请。

2、生育津贴发放

省医保中心根据学校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的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照职工享受产假或享受计划生育休假的天数核发生育津贴,并拨付给学校。学校根据“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即:产假期间工资收入低于生育津贴的,不足部分用生育津贴予以补足,产假期间工资收入高于生育津贴的,不进行补差),由学校医保、人事、计财和企业化管理等部门核准后确定是否补差。

举例:李老师平产生育一孩,由省医保中心核算生育津贴为:9912元(平均缴费基数,每年调整)/30天*128天(平产产假天数)=42291.2元。由于李老师已在产假期间正常领取每月工资9000元(应发数),所以李老师的生育津贴实际发放数(即补差)为:(9912-9000)/30天*128天=3891.2元,3891.2元打入教职工本人工资银行卡,剩余的38400元(42291.2元-3891.2元)由学校冲减工资、津贴等科目支出;如果李老师的应发工资高于9912元的,则不再补差,42291.2元全部由学校冲减工资、津贴等科目支出。

三、省医保中心生育保险业务窗口咨询电话:87995263

附件1附件1.浙医保联发〔 2019〕 27 号《浙江省省级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经办规程》.pdf

附件2附件2.浙医保中心【2019】35号《关于省级医保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合并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3附件3.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docx

                        浙江大学医疗保险办公室

                             20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