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度教职工救助型医疗补助、二级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补助及省医保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学院(系)、各部门:
根据浙大发【2017】3号文件、【2008】4号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以及省医保【2022】53号文件有关规定,2022年度教职工(指参加省级医疗保险的教职工,下同)各类医疗费补助和其他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型医疗补助
救助型医疗补助是2017年省医保新政策,是指参保人员重病治疗必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基本型医疗补助后剩余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60%。我校教职工的此项补助由省医保中心代管。2022年度已经刷卡结算的费用由省医保中心根据后台数据统一审核,教职工不用提交医疗费用材料。如有未刷社保(医保)卡结算的大额自费医疗费的教职工(包括去世人员),请本人或家属在2023年春节后携带相关正式票据、治疗记录或外配处方等材料到省医保中心窗口审核。
二、二级医疗(红本)照顾人员重大疾病补助
(一)补助标准
二级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基本型医疗补助及救助型医疗补助后,剩余个人承担部分,一个年度内,在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发生的自费医疗费超过2000元(正厅级60岁以上人员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补助95%(普通门诊费用除外)。其中,自费床位费按实际费用补助,最高补助50元/天。
(二)补助方式
申报补助时请携带二级医疗专用证历本(红本)、2022年住院和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写上手机号码),于2023年1月3日—2月15日工作日交到学校医保办或各校区医院医保办,经学校医保办审核后,补助金打入本人工资银行卡。
三、离休配偶(指无工作的离休配偶)的自付医疗费补助
请相关人员于2023年1月3日-1月11日,携带病历本、票据、费用明细清单、银行卡等材料到学校医保办或各校区医院医保办核报。
四、省医保中心年终通知
符合省医保规定报销的自垫医疗费(包括急诊、异地就医未刷卡等),请于2022年12月31日前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省医保中心核报,12月份的发票顺延至2023年1月31日之前核报。逾期不予报销。咨询电话:85112893、85115112、87995263。
省医保中心地址: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3楼。
学校医保办地址:紫金港纳米楼一楼行政服务办事大厅115室21号窗口,联系电话:88981591。
浙江大学医疗保险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