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省级参保教职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精神,现将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省级医保贯彻落实个人账户政策调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医保【2016】21号)转发你们,请参保教职工认真阅读“通知”。如需申报请按通知要求提供材料,自行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无需单位盖章。
省医保中心地址: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三楼
省医保中心医疗服务科咨询电话:85112893 85115112
(特别提示:原个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用于近亲属参加城居医疗保险的参保费今后不再支付,比如少儿保险参保费、新农合参保费等)
附件:
5.《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年账户结余资金核销申报表》
浙江大学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08.18